中国版权协会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全国性版权专业社会团体,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团体。
一、宗旨
中国版权协会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从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国热心版权事业的团体和个人,推动版权法律实施,组织、推动版权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我国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为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主要职能
中国版权协会致力于协助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推动版权法的实施,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后分离出来的社会服务工作,协助权利人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包括协助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建立起版权保护机制;在版权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权利人组织和作品使用者之间起协调作用。同时,为学习、宣传新修订的版权法及其配套法规,推动新版权法的实施,中国版权协会与有关部门、社团合作,举办一系列的研讨会和培训班,促进版权各有关方面的沟通、交流和合作。
其主要业务是:促进版权立法、司法与管理的理论研究;开展国内外有关版权的学术与信息交流;宣传普及版权知识,组织版权专业培训;提供版权法律咨询和政策建议;推动版权集体管理,承接版权鉴定,为版权代理、版权贸易等提供服务;调查举报侵权盗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举办符合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历史沿革
中国版权协会的前身是中国版权研究会,成立于1990年3月9日,是从事版权理论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1993年5月11--15日召开了中国版权研究会学术年会暨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大会还通过了对章程的编辑--将会员代表大会由"每三年举行一次"改为"每五年举行一次"。
2002年4月19日,经民政部批准中国版权研究会更名为中国版权协会。
2002年5月27日,中国版权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国版权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中国版权协会新一届理事会。
2007年7月17日,召开了中国版权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版权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2013年1月29日,召开中国版权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版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当选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版权协会。
英文译名为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提高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版权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版权知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为会员创造良好发展氛围,不断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和合理要求,提供政策建议;
(二)为会员提供版权法律和信息咨询,定期通报国内外版权相关产业重大动态;
(三)向全社会宣传普及版权知识,受政府或版权企业委托承办版权专业培训;
(四)开展国内外有关版权的学术、信息交流,促进版权立法、司法与管理的理论研究;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联络,为会员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六)受政府委托,调研国际版权法发展动态及国内外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趋势,总结交流会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版权的经验;
(七)协助政府和司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重大案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加强行业自律,协调本会会员之间的关系,协助解决会员之间的版权纠纷,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助会员单位推广版权品牌,提高版权效益;
(十)开展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地区版权相关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或参与推荐、评选版权相关产业重大事件,表彰版权相关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赞同本会章程,热心版权保护的团体和机构以及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相关的产业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赞同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版权相关产业界热心支持版权保护者;
(二)从事版权研究有一定学术成就者;
(三)在版权教学、司法、行政、贸易及其他有关业务机构中从事版权工作、熟悉版权业务者。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学习、培训、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三)优惠及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请本会协调解决与本会其他会员之间的版权纠纷,建立互助合作关系;
(五)请本会协助推广其版权品牌,提高版权效益;
(六)请本会协助打击侵权盗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十)自由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筹集并管理本会的经费;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的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召集。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召开临时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
(五)其他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可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长
阎晓宏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
副理事长
于慈珂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局长
万 捷 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
石 村 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
刘正荣 新华社副社长兼秘书长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
邱文友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陈一丹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创始人
殷忠民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 珂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CEO
童之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孙 悦 中国版权协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张有立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处长
王 旗 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曾 晋 中国版权协会副秘书长